一是严禁在疫情防控排查中隐瞒、谎报接触史、就诊史,逃避疫情防控措施,隐瞒本人及家属关于疫情防控实情;隐瞒居家隔离期间和医学观察对象私自外出。
二是严禁拒绝、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、医学观察、隔离治疗,医疗物资调配,运输等防控措施。
三是严禁未经批准出差、外出和接待外部来客;未经体温检测和体温检测不合格进入矿区和在岗员工私自外出。
四是严禁工作场所不戴口罩,随意丢弃口罩,宿舍等地聚集聚餐集会,垃圾乱扔乱倒;感冒发热不去医院等行为。
五是严禁随意转发非政府和正式机构发布的有关疫情控制信息,散布谣言、谎报疫情、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。
六是严禁对防疫指令传达和工作部署不重视、不落实,有令不行、推诿拖延、扯皮、消极应付的;不听从统一指挥、不服从统一安排,擅离职守、违抗命令、贻误工作等行为。
七是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无故缺岗、离岗、脱岗等行为;对疫情的检查、发现、报告、隔离、救治等防控措施不及时、不到位的。
八是严禁各科队负责人对矿防控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不重视,不配合,各类信息,迟报,虚报、瞒报、漏报、错报疫情的。
九是严禁各科、队对有往返湖北疫区或与湖北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,不排查、不及时向当地组织和疫情防控机构报告的。
十是严禁对疫情防控期间,因个人原因以疫情相关原因为借口借机不上班,不遵守疫情相关规定造成隔离或不能按时上班等行为。
对违反以上情形,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其他失职失责情形。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罚200-500元;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、诫勉、党纪政纪处分,并给予经济处罚500-1000元;情节恶劣的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尽管处理。 (郭惠霞)